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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外,鄭瑋夫也反控,指出侯姓翻譯曾在翻譯過程中向客戶訴苦,影響合作,進行網路訊息翻譯時因未供給書面資料給他,常讓他不清晰她在翻譯什麼 翻譯社另外,依委任草約規定,侯姓翻譯請款時數須經他簽認才算數,認為99.5小時並不合理。
對此,法官依雙方提出 翻譯工作草約、工時計較表,加上侯姓翻譯拿出在臉書社團中翻譯訊息的截圖,認為鄭瑋夫也在同個群組中,不成能不知翻譯內容,認定侯姓翻譯工時確為99.5小時,鄭瑋夫須補給薪資缺額。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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